麥齊光涉騙政府房津案件在終審法院審結。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陳詞時,承認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二人於1985年購買單位時,各自出資支付自己報稱租住的單位的買款,但強調綜合所有證據,法庭可做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二人互相代對方持有物業。但終院法官似乎對此說法有保留,質疑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在1985年購入單位時已經實際上持有對方物業。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對租」單位本身不違反法例,二人是在1990年停止收取租金後,才安排律師訂立互換單位的信託協議, 律政司必須提出文件證明他們一早實際互持對方單位,才能支持騙取政府租津的立論。
這終審法院案件使我這接受西方教育的香港人對普通法的法律制度產生了迷思。 案件的環境証據沒有改變,但終審法院在不需聆訊辯方的律師便瞬刻作出決定,推翻原訴/上訴法官的裁決,判麥齊光等無罪。 這急轉直下的裁決是否反映了案情的簡單性及原訴/上訴法官的判斷失誤? 這類法院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意見便單憑法官個人的理解及推論而作出裁決是否公正? 法官也是人,有不同的價值觀、主觀和感受,面對日常生活,亦會受喜怒哀樂的影響而作出不正確的推斷。 香港的法律制度容許上訴機制以防錯判,但實際上是否所有人皆有條件可以上訴? 是否權貴人士方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麥齊光案為例,上訴終審法院的律師費約為1千萬港元,相信麥齊光如沒有能力籌此鉅款,便要被屈成罪。 歷史告訴我們,上訴的律師多能運用他們的才智去發掘程序上的錯漏,或尋求專家意見證實被告有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洗脫罪名,使人覺得法律是保障權貴人士而設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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