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 星期一

過期藥物



女西醫黎秀娟處方過期8個月藥物予病人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德向她發出警告信。一名姓周的男病人,在20145月,因腸胃不適向黎秀娟求診,黎處方過期8個月的藥物。 黎秀娟求情時指,有關藥物是藥廠代表留下,非診所常用的,但承認自己未夠仔細,向病人致歉

很多人病愈後多將剩餘的藥物留下,作為下次再染病時服用,但藥袋沒顯示藥物的過期日子,除非藥物是全排包裝型式,方有日子印在錫紙或紙盒上。今次黎秀娟醫生是例外事件,因她將印有日子的藥廠樣本發给病人,才引起投訴。過了期的藥物不能循環再用,祗可以丟棄。 有理由相信個別私家醫生為了減低營運成本,不會丟掉稍微過期藥物而發予病人,特别是少病人光顧的診所,因人流少,藥不暢銷,積存的藥物甚易過期。在醫生發藥的香港,很難杜絕收到過期藥物,除非香港的醫療制度效法西方社會的[醫、藥] 分家,醫生祗診症,藥房才配藥。

自己毛病多,故家中常備有藥物防身,以治感冒、發燒、頭痛、頭暈、胃痛、肚瀉、咳嗽、敏感等毛病,但這些藥物常過時。 醫生朋友覺得流質藥物及特效藥過期後不可服用,但藥丸如置存在乾爽地方就算過期一年半載也可服用,當然過期太久便會影響其效力。審理黎秀娟醫生的醫委會醫生當然知道這道理,但技術上過期便是過期,有危害身體的可能,故他們沒有其他選擇,唯有判黎醫生專業失德,但從輕發落,警告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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