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西望] 及[東方報章]日前報道,將軍澳景林邨景桃樓中層單位被爆出有驚嚇「曱甴屋」後,全城嘩然,相信政府最高層也感覺震驚,下令要解决事件。
房屋署除即前往涉事單位清潔,及按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等「補鑊」安排,更與購入該「曱甴屋」隔鄰租置屋回收單位的準業主聯絡,商討後續安排,包括提供取消買賣合約而不用「殺訂」,或延遲交樓15天的安排等。惟準業主劉先生不表認同,他認為事件的出現在於房署並未有安排他「睇樓」,亦一直未有妥善處理該「曱甴屋」有關的投訴,促成他身處「兩難」的情況;他即使同意取消合約,仍會損失律師費、裝修費等已付之費用。至於延遲交樓的選項,劉先生認為15天時間並不足以解決「曱甴屋」的情況,應延至問題解決為止。劉先生亦向房屋署提出建議,安排「曱甴屋」女住戶遷往其他空置單位,並安排職員跟進以協助照顧,或讓劉購入另外的4人單位。惟房署職員指,現時未有合適單位提供予劉,但未有拒絕搬遷曱甴屋住戶的建議,房署並指需要時間考慮,將短期內回覆劉。
事件反映房署職員的無能、無理、怠忽職守、欺善怕惡、得過且過、本末倒置、尸位素餐等素質。 犯例的是「曱甴屋」住戶,房署卻不驅趕冥頑不靈的他,及可以容忍他繼續居住「曱甴屋」及影響隔鄰,更可以要求理直氣壯的業主搬遷。 這是什麽道理? 犯法的可以留低繼續犯法,守法的卻被驅走? 這正是房署職員的辦事方法,那怎會得到市民的支持?!
[東方日報] 是刻意抨擊、抵毀、諷刺香港政府的媒體,雖然是過了火位,產生了反效果,被政府部門對它的投訴多置若罔聞,不作回應或跟進。 就以「曱甴屋」為例,事件首被[東方日報] 揭發,但要經[東張西望] 高調跟進方能引起政府高層的關注。 平心而論,[東方日報] 報導了很多房署屋邨違例事件,如養狗、棄置廢物、聚賭、吸烟、裝修、賣私煙、分租、噪音、污染………等等,但普通市民的投訴被辦事處的最低工支外判員工冷眼看待,總是不能解決。 也難怪,房署外判屋邨管理工作後,私人管理公司職員那有以前政府員工的權力去處理事件,故多以迴避、卸責、推趟、拖延、懶理等手法,使投訴者無功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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