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法庭監管




 

一名14歲女童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警方以女童父親無力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女童直至聆訊,期間女童需暫住女童院三星期,父女分離,無法上學。 法庭判決令大衆嘩然,因塗鴉是輕微罪,兒童初犯者多是警誡或罸款了事,以往塗鴉佼佼者的九龍皇帝曾灶財也鮮被扣禁,中國歷代的領導人亦在旅遊景點大字塗鴉,字蹟流芳百世。 世界各地皆有塗鴉街頭事件,香港這塗鴉何需拘禁,故大衆便聯想到這苛法是政治性的打壓。 在公衆的輿論壓力下,法庭終淮許女童獲准保釋,但保釋條件包括需要與父親在報稱地址居住,繼續學業,每晚10時至翌晨6時要遵守宵禁令。

 

將輕罪犯判監禁未必能使罪犯侮過和重回正軌,反之在監獄中易染上其他不良嗜好和行為或受到精神上的打擊而導至性格轉變。 有資深社工認為初犯者在熟識的環境和親朋輩的善導下會較易改過,複雜的監獄環境反易結交不良份子而踏上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有同學在港設封塞營以宗教信仰幫助吸毒者戒毒,但成功介毒率不高。 但長期任假釋工作的同學卻不認同這戒毒模式,因戒毒者重回社會再返自由生活後,生活和精神上的壓力往往使他們尋求短暫的解脫,在没有執法者的監察下便會重蹈毒害。 相信每個罪犯的背境、性格和環境不同,判刑的方法也要因人而異,有效的刑罸有賴社工的探討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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