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庭重判2019年黑暴徒,包括了以下的案件:
“中大二號橋案,兩名大專生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另一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的大專生,被判囚兩個月。法官李慶年表示,案發當日之前一天,中大二號橋曾發生暴動,在案發當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某程度是有預謀,參與人數曾超過100人,而暴動持續13分鐘,對公眾和警員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中年倉務員在元朗被埋伏在附近的警員搜出藏有4枚汽油彈,其工作貨倉亦被搜獲100公升汽油等,在區域法院被判5年監禁。法官判刑時引述專家報告稱,100公升汽油可製成300支汽油彈,形容行為令人咋舌,更指本案是區域法院中案情最嚴重的案件。”
“港鐵沙田站爆發警民衝突,兩男一女被裁定暴動、襲警、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4罪罪成,區域法院分別判囚12個月至3年9個月。法官判刑時指,暴動案情嚴重及惡劣,考慮過往案例,認為區分被告個人的行為無意義。”
不理解香港法庭審理緊急案件的情序,為何這些涉及暴動及社會安寧的案件要需二年才能審決,因此未能及時帶給香港社會阻嚇的訊息。這些審決若能在二年前便能迅速地完成,即可帶來合時的阻嚇作用,而2019年的黑暴也極可能會收斂,不致達到治安失控的局面。據報導,英國多年前曾發生騷動事件,但英國法庭在數星期內便緊急地處理了千多個案件,迅速控制局面,為事件降溫,重拾安定。
但香港的法庭卻不會在公眾假期辦工,更不會加工處理特發緊急案件,只是按官僚制度,朝九晚五因循工作,不會急市民所急,急事急辦!
社會要求法改的聲音已引起極大的迴響及關注,但除了法援、量刑、法官委任等事宜外,改革也應包括法庭的效率及應變機制,以有效地應付社會特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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