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潁姸在報章刊登了,中共中央辦公廳最近發出的為官新指引,名叫《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列出不適宜為官的十五種情況,覺得很值得香港借鏡,簡列如下:
1 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2 理想信念動搖;
3 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
4 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5 任人唯親、拉幫結派;
6 組織觀念淡薄;
7 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
8 領導能力不足,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
9 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份、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
10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11 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
12 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
13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
14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
15 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中國大陸一向規例多及嚴謹,但相信沒有政府官員可以全達到這15項要求,因官員不但要理控自己的心態、思想及行為,更要監控家人的行為。 坦白說,只有在烏托邦方可覓得符合這15條規例的人類!但在中國,上雖有政策,下總有政策,規例只是表面文章,執行力度則欠奉。 雖然這些年來中央已大力整頓官場歪風,但違規情況仍然廣泛存在。 以第12條規條為例,中央如審視所有官員的配偶及子女移居國外及經商的個案,相信除了習主席及其領導層,那一個高官不會為自己家人舖好後路?
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香港公務員無需要全遵從這15項規條,但也可以借鏡其精神。例如在深圳,抗疫不力的政府官員即被解僱,但在香港,抗疫無能的政治任命局長仍可在任至任期滿。香港公務員的鐵飯碗制度已不合時宜,可借鏡第7、9、11及13條規例,被革職解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