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反對中央釋法及捍衛香港司法獨立的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就國安法在報章撰文表示,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就[基本法]23條立法,加上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認為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他始終是愛港人士,也望香港能重回安定繁榮的狀況。他就法例提出从下建議,包括:
. 法例必須不具追溯力。
. 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調查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
. 檢控決定應依據香港[檢控守則] 。
. 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
. 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認為,主張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因為國安法產生的案件,是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又說不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何安排,禁止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 自己不認同他這觀點。 國安法是有關分裂、顛覆、危害中國的案件,涉及個人對祖國的忠誠及擁愛,非本國的人怎能有愛國的情操去斷定是否有危害國家的動機。
自己在街站也簽署了支持制訂香港的國安法,以阻止黑暴繼續破壞香港的治安、毀壞香港的安定繁榮、趕走外國投資、成立反共基地、顛覆中國的政治活動。 過去幾天美國的暴亂中,暴徒和示威者沒有頭盔、沒有防毒面具、沒有無線電通訊器材、沒有八達通卡、沒有汽油彈工場、沒有現場的現金交收、沒有大批的業餘記者、沒有雨傘隊、沒有醫療隊、沒有[612基金]。但香港過去一年的暴亂便有這些精密的步署及組織,事實證明了背後確有黑手、大台、金主在策劃組織這顛覆暴亂,唯有國安法方可揪出元兇,制暴止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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