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TVB節目「東張西望」報道,馮先生與妻子居於荔景邨20多年,他去年9月返回內地鄉下,照顧分別2歲及約2歲半孫仔,其後他原本打算在今年清明節前回港,卻由於遇上疫情及種種原因而遲遲未能回港。除疫情外,馮先生指妻子亦碰巧有身體毛病,雙腳浮腫致不良於行,回港之計故一直拖延,直到相隔整整一年多他與妻子終於在11月21日回港,未料甫到埗就發現房署的信件,指署方根據房屋條例規定要求他在今年11月30日前遷出目前所住單位,並將單位交還房署。根據房屋條例有關規定,公屋單位如連續3個月無人居住,房署即有權中止租約,當中租戶雖可作出上訴,然而馮先生回港發現信件時已超過5天上訴期,馮先生見狀即致電及寫信致房署求情,但房署表示會按照相關規例行事。經「東張西望」介入,房署不會立即上門收樓,但最終處理方法仍要待房署進一步回覆。
經媒介的廣泛報導,相信房署高層會寬容處理,讓馮先生夫婦可以繼續居住茘景邨。畢竟,例是死的,人是生的,執法者要本着理性靈活處理疫情中的個案,不能鐵板一塊,只按規例辦事,不容許可解釋的違例事件。
3個月無人居住即中止租約 的規例是防止濫用珍貴的房屋資源,是無可厚非的措施。
但社會福利署鼓勵港人往國內居住,以减低香港的醫衛開支,容許港人每年離港10月也可領取綜援及高額生活津貼,而這些領生活援助金的港人絕大多數是居住公屋。 知道有住公屋的朋友長居上海,但每年總會回港2-3月,就是要享受香港的生活援助金及房屋福利,而房署也可能沒有發現這些個案吧。 香港融入大灣區、廣東省及更遠的省份是必然的生活模式,房署的3個月準則是否已不合時宜而需要檢視? 是否也需要考慮社會福利署的10個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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