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綜援制度


 

終審庭判新來港人仕無待七年也可申請綜援,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恐導致社會福利開支大增,使香港無法負擔這額外財政開支,最終車毁人亡。 自己雖然主觀不接受這法庭決定,但客觀分析卻支持法庭的理據,更可鞏固香港的核心法治精神。  既然這類人仕擁有居港權,他們也應和其他港人一樣擁有申請社會福利的權力,不應受到岐視,有沒有納稅全不是考慮因素。 當然,香港政府不能控制每天由中國入境150人之經濟條件,但這也非法庭考慮的條件,人口政策需由港府和中央解決。 認識有港人自30歲起便領取公援,和年老母親同住母親的私樓,30多年來沒有工作,終日無所事事,在公園蹓躂,他有打算申請公屋,待母親死後便賣樓套現生活費。

 

香港的問題是綜援制度。 在西方福利社會如澳洲,新移民和其他公民若沒有工作可申請社會救濟金,但政府亦會指派工作予待業人仕,如多次拒絕指派工作,政府有權取消救濟金。 回歸前港府也曾考慮加設這條件於領綜援人仕,希望能以工作將他們帶回社會,重拾專嚴和希望,但遭社福界議員猛烈抨擊,指計劃標榜和歧視領綜援者,在沒有適當的配套設施(如托兒所、交通津貼) 下,計劃便無疾而終。

 

今次終審庭的決定相信也會影響公共樓宇的需求,使輪候公屋的時間增長,但如果計分制度是合法,政府可將居港年期為因素,年期愈長分數愈高,輪候時間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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