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5日 星期六

立法會議員宣誓的判決


高等法院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以及姚松炎的宣誓,全部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無法律效力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對裁決感到意外,認為是極端和不合理,上訴空間大。他質疑法庭並無考慮四名議員各自作出的辯解,包括作出的都是過去可接受的行為、並非存心忽略宣誓等等。他舉例指,梁國雄的宣誓行為和過往大同小異,以往都成功宣誓,質疑人大釋法後過往可接受的行為,都變成不可接受。

法庭的判詞指,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包括人大對此條文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參考相關的案例,確立宣誓的三個原則規定:需要準確完全按照[條例]訂明的宣誓形式及誓言內容要莊重真誠宣誓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判詞指出,梁國雄不符合莊重規定,指他開、叫口號及撕紙張,與宣誓真正目的無關,認為他的誇張行徑,超出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劉小麗顯然是故意慢讀,並非真正和忠誠作出承諾,顯示她無意履行誓言的責任;羅冠聰將「國」字的聲調提高,客觀上是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特區的合法主權地位,表達質疑和不尊重,無表現真正及忠實意圖會致力履行誓言責任;姚松炎的宣誓額外加入字句,亦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自己絕對尊重及支持法庭的判決。以往不合適的宣誓方式雖被接立,但不代表其合法性。 正如湯家驊所言,如果以前有人向立法會的宣誓儀式提出司法覆核,相信法庭也會作出今天的決定。  曾蔭權任特首及曾鈺成任立法會主席時,為了討好泛民立法會議員,在程序及規例下皆取寬鬆及容忍的態度,使泛民議員持寵生嬌,更得寸進尺,以立法主導政府的運作,阻礙經濟民生的發展,被民間醜名為[垃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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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豺狼性格的梁振英任特首後,怎可容忍這群蓄意破壞香港穩定的[垃圾議員],誓要挽回立法會的尊嚴,故便憑人大的䆁法趕走這羣破壞性議員。  被法庭DQ的六位泛民議員只具小學雞的政治智慧,在宣誓儀式的無聊把戲並沒有實質的政治作用,衹能博取傳媒片刻的注目,但卻帶來沉重的代價,失去了議員的職位,喪失了政治的本錢。 所謂:東施效顰,以前玩弄宣誓儀式的低級行為被視為民主表現,現今卻成為無價值的犧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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