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曾蔭權收受利益案件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控罪會否第三次重審,備受各界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決定一宗案件應否重審,取決於證據、公帑運用及公平三大因素,過去亦曾有案件進行五度審訊。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若重審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按普通法慣例,除非有特別例外情況,否則案件不會再重審,相信案件會告一段落,因重審會令被告面對很大壓力,又會增加律師費開支。

自己對普通法內的案件重審規範被弄得如丈八金剛,本以為一案不能告二次,如有 benefits of doubts, 則利益歸被告。 有律師朋友解釋,當陪審團未能達成裁判結果時,普通法是容許第二次重審,但今次重審是有結果的,雖非壓倒性(62) 的決定性裁決。 如果我的理解無誤,被告應被無罪釋放(acquittal) ,曾蔭權的特殊身分不應是考慮的因素。


2012年初當媒界揭發他濫用公帑事件後,我在Blog表示:[曾特首住宿巴西最昂貴的酒店顯示出其貪得無厭及厚顏無恥的性格。 明知社會已關注其個人的貪婪操守,而廉政公署也落案調查,但仍然公開繼續豪花納稅人的公款,因他知道憲制和法制上沒有規章限制特首怎樣花費。  在政府架構任職四十年的曾蔭權,已精通地以他的位置享用應有及制度上沒規範的福利,更以其權力影響其家人的學業和前程,故應明白如要享受五萬元一晚的總統套房理應在房內佯裝開議會。 但他連這包裝也懶理,以為自己是君皇,可以專橫地為所欲為,香港市民奈何他不得! 事件曝光後詐作不知情,要部屬為他負責,更自覺無錯,要求檢討基制,真是厚顏無恥!他剛愎自用及狂自信的性格,在[有絕對的權力,便有絕對的腐敗] 環境下,終有果報,為自己的貪欲負上了沉重的代價。 [人在看、天在望]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等警世道理皆應驗了。


曾蔭權貪的祗是少恩少利,非許仕仁收受的巨額貪款,國內官員不明白這也是貪污案件,要遭法律制裁。 自己覺得曾蔭權已在牢中服刑數月應是足夠的懲罸了,港府無需趕盡殺絕,再花公帑重審案件,畢竟他是前任特首,無限期的審案使人覺得這是政治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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