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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港人台灣偷貓




愛貓成狂的香港女子李燕婷,跨海向新北市三峽一間[愛的貓舍]訂購3隻名種的白毛波斯貓,但業者張小姐發現李女向她買過1隻貓,且照料狀況不理想,加上她已經養了5隻貓,認為李女無法給貓咪好的環境,因此退錢拒絕交易;沒想到李女竟在25日大年初一搭機來台,直接偷走2隻身價10萬新台幣,以上的白毛藍眼名種波斯貓,得手後還直奔機場,涉嫌將2隻貓裹在懷中,佯裝孕婦通過機場安檢門,成功偷渡貓咪回到香港。張女發現貓咪被偷立即報警,但李女一度否認跨海行竊,態度惡劣,直到張女在fb貼出行竊畫面,證據確鑿,並打算跨海提告,李女才坦承惡行,除透過fb道歉外,還立即將貓咪送到張女的香港友人託養。

張小姐親身到港往漁護署提案,而台灣警察局也搜集證據起訴李女,包括偷竊、非法入屋、虐畜、非法攜帶動物登飛機出境、違反動物免疫法例、非法飼養動物、訛詐、欺騙等罪。 李女悉知事態嚴重已達至刑事起訴,初時還稱會赴台自首,但後發覺港台沒有引渡條例,故在台灣犯法也可潛逃香港避免受審。 李女因而訛稱有病而不赴台灣自首。[醒目]的香港人也應以為鑑,凡事皆要遵從法律、道德、良知、正途的規範, 免聰明反被聰明誤。

此案正值港府擬引入罪犯引渡法例,使香港能夠和其他國家接軌,可以彼此互相引渡罪犯。 在泛民的强烈反對聲中,此跨境犯䅁洽是當頭棒喝,使港人了解到這法例的需要性,否則香港便可成為[罪犯之都] 。 昨年港人在台灣殺了女朋友後僭居香港,港商劉鑾雄在澳門犯賄賂罪留港不返澳門受審等等案件皆是活生生的例子,犯了罪的人也可逍遙法外,逃之夭夭,潛逃香港。 香港是否還是法治之都? 反對此引渡條例之政客是否自知將有罪附身,尋求護身符?

還記得上世紀70年代一羣犯貪污罪的華探長僭逃台灣定居,更有不少香港罪犯偷渡往台灣僭逃,港台因沒有罪犯引渡條例,故港府也奈何不得這些罪犯。  現今世界輪流轉了,台灣也奈何不得這些居港的跨境罪犯了。




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曾蔭權收受利益案件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控罪會否第三次重審,備受各界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決定一宗案件應否重審,取決於證據、公帑運用及公平三大因素,過去亦曾有案件進行五度審訊。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若重審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按普通法慣例,除非有特別例外情況,否則案件不會再重審,相信案件會告一段落,因重審會令被告面對很大壓力,又會增加律師費開支。

自己對普通法內的案件重審規範被弄得如丈八金剛,本以為一案不能告二次,如有 benefits of doubts, 則利益歸被告。 有律師朋友解釋,當陪審團未能達成裁判結果時,普通法是容許第二次重審,但今次重審是有結果的,雖非壓倒性(62) 的決定性裁決。 如果我的理解無誤,被告應被無罪釋放(acquittal) ,曾蔭權的特殊身分不應是考慮的因素。


2012年初當媒界揭發他濫用公帑事件後,我在Blog表示:[曾特首住宿巴西最昂貴的酒店顯示出其貪得無厭及厚顏無恥的性格。 明知社會已關注其個人的貪婪操守,而廉政公署也落案調查,但仍然公開繼續豪花納稅人的公款,因他知道憲制和法制上沒有規章限制特首怎樣花費。  在政府架構任職四十年的曾蔭權,已精通地以他的位置享用應有及制度上沒規範的福利,更以其權力影響其家人的學業和前程,故應明白如要享受五萬元一晚的總統套房理應在房內佯裝開議會。 但他連這包裝也懶理,以為自己是君皇,可以專橫地為所欲為,香港市民奈何他不得! 事件曝光後詐作不知情,要部屬為他負責,更自覺無錯,要求檢討基制,真是厚顏無恥!他剛愎自用及狂自信的性格,在[有絕對的權力,便有絕對的腐敗] 環境下,終有果報,為自己的貪欲負上了沉重的代價。 [人在看、天在望]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等警世道理皆應驗了。


曾蔭權貪的祗是少恩少利,非許仕仁收受的巨額貪款,國內官員不明白這也是貪污案件,要遭法律制裁。 自己覺得曾蔭權已在牢中服刑數月應是足夠的懲罸了,港府無需趕盡殺絕,再花公帑重審案件,畢竟他是前任特首,無限期的審案使人覺得這是政治報復。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刁民




畢業了55年的小學同學相聚,由美回港的歎言道,香港實是太自由了,在美國這刁婦必被警察槍斃現場,但相信這刁婦在美肯定不會這囂張,衹會是[鵪鶉]一隻。 事緣是數天前有私家車因切雙白線被交通警抄牌,引發一對中年夫婦因與警員爭論,其中婦人更發爛渣不斷斥罵警員「食屎」、「死佬」、[X][捉賊無咁勤力呀][浪費納稅人嘅錢呀!你幾錢一個月呀]等侮辱性言語,更一度將雨傘伸出車外與圍觀人士爭論,又下車欲搶告票,令在場旁觀市民不值其所為,指願意為警察作證。 該名警員的EQ甚高,勸喻旁觀者不要節外生枝,並警告婦人要冷靜,不要作出非法行為。事件主角原來是《新報》前社長馮兆榮夫婦,他事後批評是該名警員抄牌抄足半個鐘,故意歎慢板,但姓張警員稱,抄牌只需要約五分鐘,因該婦人情緒激動而令時間延長。


年輕時也有類似的經驗。 曾駕車往伊利沙伯醫院公幹,因衝紅燈/黃燈被一老差骨的交警截停,心中決定不和他爭坳,祗解釋自己趕著往醫院開會,可能由於自己打扮斯文並作道歉,故他網開一面,叫我小心駕駛便作罷。 但自廉署成立後,這類酌情事件已鮮再發生,因交警恐被放蛇,故多[揸正來做],奉公行事,公事公辦,免惹上受賄包庇的誣告。



現今前線執法人員面對的公眾壓力日增,隨時被市民辱罵,雖然可以控以粗口辱罵、阻差辦公、擾亂公安等罪名,但律政署多以忍得就忍的手法而置之不理。 有在60年代當警察的小學同學稱,想當年這些刁民必被送往雜差房招呼,被拘留、侮辱或嘔打後便會收斂,不會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