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房屋局計劃修訂[房屋條例],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變成刑事罪行,罰則不再只是中止租約,建議最高罰則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一年。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解釋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包括在無合理辯解下,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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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空單位 (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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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租或轉租單位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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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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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如營商、貨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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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資料 (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現行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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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單位分租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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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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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何永賢重申,公屋是給予有需要家庭去成長、上進和上流的公共資源,呼籲公眾善用而非將之變成「生財工具」,目的只是要公眾恰當運用公共資源。住戶確實居於單位但將之用作商業活動用途,如像補習社般經常有外人出入及變成小雜貨店,甚至有提供收費價目表等,情況就屬於違反租約,房屋署可發出遷出通知書。不過,租戶會在家工作,或在家中自製小手作後帶離單位販售,而非將單位變成小店舖做生意,這些行為會被容許。何永賢又說,有市民會用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但實際上有關商業活動並非在單位內發生,例如只用作聯絡地址,如未有把單位變成商業用途就不算嚴重濫用,惟提醒市民若以公屋地址作商業登記,或會引起單位是否仍用作居住用途的懷疑。
自新冠疫情後,世界各地,包括香港,的公司多實行在家工作模式 ( work from home)
,不但可以減省辦公室的租金開支,更避免員工枉花上下班的交通時間。要照顧家庭的員工亦可以靈活地運用時間進行家庭瑣事,如抽空接載孩子回校、家中照顧老人及兒子等等,這使員工更能兼顧工作及家庭,可以忠誠地持續工作,維持工作的穩定性。
房署不應把在家工作視為濫用公屋個案。
「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的違法個䅁要謹慎處理。 政府正大力鼓勵長者往大陸定居,並加强廣東省內的港人醫療及安老服務,但長居大陸的長者仍具戒心,恐國內的支援不足,故仍保留其香港的公屋單位,以作為後路。 「三個月」的限期對移居內地的長者而言是不合情理,「二年」的適應期是較合理。
房署沒有特别指出違法養狗的問題,相信這擾民的違法事件已消失了。以往屋邨居民公然養狗,污染環境及擾民,視法例如無物,但房署職員卻尸位素餐,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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