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近年於各個不同平台傳播,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有意傳播該歌的公眾人士繼續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以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在聽取申請方等陳詞後,頒布裁決,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輸了。
法官於判詞指相關的發布行為屬現存司法制度下可懲處的刑事行為,且不信納頒發禁制令會有真正作用,在強制執行本禁制令時會與如[港區國安法]的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因此拒絕批出禁制令。法官於判詞指,申請方的目的是要禁制有人使用[願榮光歸香港]來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禁制令亦非要全面禁制該歌曲,但其範圍是希望可針對整個世界,且適用於身處香港的所有人。
判詞指法庭是有責任按照[港區國安法]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活動,但同時法庭亦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判詞指本申請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禁制令,並以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下行事。法官指已違法者不會因額外的禁制令而卻步,亦不信納現時頒布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並認同教育應更為有效。不過法官認同,若非現時禁令與刑事法律有衝突等問題,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即使有寒蟬效應仍應批出禁制令。
認同法官的觀點。
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的安全,國歌涉及國家尊嚴,不容許被貶損,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安活動。現行的法例已可檢控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的播放,禁制令只是再加一項藐視法庭罪,但卻使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因害怕禁制令帶來的嚴重後果,即使屬正當使用歌曲亦選擇不再繼續。而且現禁了[願榮光歸香港] 的歌曲,以後更有不少這類的歌曲要被禁。 覺得港府有矯枉過正、過猶不及的嫌疑,如月前圖書館下架有關六四的書籍,剝奪了市民的閱讀及言論自由。相信港人不希望香港轉變為一個專權及消息封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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