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草案,清楚交代罪行及刑罰建議:
叛國罪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最高可囚終身。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及披露他人犯叛國,可處監禁 14 年。非法操練可處監禁 7 年。出席有關聚會,旨在接受指明操練,則可處監禁 3 年
叛亂罪
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向中國武裝力量發動武裝衝突,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等,可囚終身。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組織、發動或參與叛變,可處囚終身。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可處監禁 7 年。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處監禁7年。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 (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可處監禁 7 年。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 3 年。
煽動意圖罪
文字或刊物意圖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規定的國家機構、指明的中央駐港機構,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等,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可被判監10年
獲取國家秘密罪
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或管有載有國家秘密資料、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 5 年。以相關資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 7 年。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可處監禁 7 年。披露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處監禁 10 年。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可被判監10年。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可處監禁 5 年;如在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下,可處監禁 7 年。憑藉其作為指明人士的身分管有禁止披露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2 年。
間諜罪
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或作收集、記錄、製作,可處監禁20 年。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可處監禁 10 年。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可處監禁 2 年。可就禁地行使的權力,可處監禁 2 年。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可處監禁 2 年。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可處監禁 10 年。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處監禁 20 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可處終身監禁。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可處監禁 20 年。
境外干預罪
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10 年。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
普通市民如没有政治意圖,是不會犯上23條的罪行,但卻恐防患上無心之失而惹上官非,雖然最終法庭當會判無罪,但也無故添麻煩,費時失事。
譬如,對於政府政策或法律修訂,時常提出建議或評論,甚至會反對、強烈批評政府做出某些規定,是否屬於「煽動意圖」的涵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斬釘截鐵澄清,「煽動意圖」罪行絕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反對意見,「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又指相關條文現已存在,強調界定「煽動意圖」需要全盤審視。重申不反對大家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讓政府做得更好。
譬如,企業及學術機構自行研發後發佈,是否屬於洩露國家秘密?鄧炳強表示,相關成果如果完全由私人團體產生,沒有事先收到來自政府的限制資料,或在研發過程中未有與政府合作,不會被視為洩露國家秘密。不慎遺失資料屬於意外情況,與「披露」的主動性不同。
譬如, 本港不少智庫要同外國智庫交流合作,甚至接受財政資助而觸犯條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任何機構與外國機構,即使是政府,不會因純粹雙方合作或受資助而構成境外干預的罪行,他說雖然雙方合作是有機會屬於配合境外勢力,但要涉及其餘兩項元素,即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及用不當手段,才會觸犯法例。
譬如, 市民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幾時印不重要」,認為該法例通過後「仲攞住」及有煽動意圖即屬違法,若不涉煽動則不會犯法。他表示「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相信該情況屬「合理辯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該條罪行並非「新嘢」,相信不會引起爭議。
23條立法相信在短期內便可通過,但由於保安法例由鬆轉緊,市民因無知而可誤墮新法網,故執法者在執法初段應以教育及勸喻為目的,採寬鬆及容忍的態度,讓市民適應及習慣新法例。